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英賽安全設備(重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控制、規避風險、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公司規范運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的重大決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資、融資及資產項目的管理決策。包括:對內投資、對外投資、對外融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財產清查處理決策等。
第二章 對內投資決策管理
第三條:對內投資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資金或者銀行貨款進行新產品研發、購買新設備及其它項目投資。
第四條:公司對內投資的決策程序:
(一)項目承辦部門根據經營需要提出投資計劃和項目申請。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總投資預算等;
(二)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立項可行性分析,提出是否立項的結論性意見,提交《項目建議書》;
(三)按審批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四)管理層根據審批結果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公司對內投資的審批根據按照《總經理工作細則》、《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項目完成后,項目實施部門應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評估和評價,并視評價結果對項目驗收或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章 對外投資決策管理
第七條:對外投資依照《總經理工作細則》、《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英賽安全設備(重慶)有限公司投資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收購、出售資產決策管理
第八條:收購、出售資產是指公司收購、出售企業所有者權益、實物資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的行為。
第九條:公司收購、出售資產的決策程序:
(一)公司總經理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標的資產進行前期調研、認證、并進行可行性分析,提交項目建議書;
(二)聘請專業機構對標的資產進行審計或評估(如需要);
(三)董事會進行討論并提出意見;
(四)按審批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五)管理層根據審批結果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章 對外融資決策管理
第十條:對外融資主要是指債務融資。
債務融資是指公司以負債方式借入并到期償還的資金,包括短期借款、長期借款、融資租賃資產等。
第十一條:公司對外借款(包括長短期借款、票據貼現等)的決策程序:
(一)財務部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資金需求提出申請;
(二)財務負責人審批;
(三)按審批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四)財務部負責實施。
第十二條:公司對外借款的審批權限:
(一)單筆借款金額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以下的由董事會批準;
(二)單筆借款金額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以上的由股東大會批準;
第十三條:公司融資租賃資產的審批權限:
(一)融資租賃的資產總額不超過50萬元(含10萬元)的,由總經理批準;
(二)融資租賃的資產總額不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由董事會批準;
(三)融資租賃的資產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由股東大會批準;
第六章 對外擔保決策管理
第十四:公司對外擔保依據《英賽安全設備(重慶)有限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執行。
第七章 對外提供財務資助管理
第十五:對外提供財務資助的是指公司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參股公司提供財務資助。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公司為全資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
(二)控股子公司為公司及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
(三)公司為控股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該控股子公司各股東按出資比例同等條件提供財務資助。
公司對外委托貸款參照對外提供財務資助管理執行。
第十六條: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必須履行以下程序:
(一)被資助對象提出書面申請;
(二)財務部門對被資助對象的基本情況予以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 企業基本資料(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與本公司關聯關系、其它關系等);
- 近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經營情況、行業前景、資產質量、償債能力、信用狀況等;
- 提供財務資助的原因及償還任務能力的分析;
- 其它重要資料
(三)財務部門根據調查情況,對該資助事項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分析評估,明確表明核查意見,提出申請報告;
(四)公司財務負責人審批;
(五)公司總經理審批
(六)按審批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七)授權董事長或其它公司高管對外簽署相關協議。
第十七條: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依照《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細則》執行。
第十八條: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人提供財務資助。公司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財務資助的,無論金額大小都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且關聯股東須回避表決。
第十九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東與公司存在關聯關系的,公司對其提供的財務資助還應當按照關聯交易要求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批露義務。
上述其他股東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其他股東必須按出資比例提供財務資助,且條件同等。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會審議對外提供財務資助事項時,必須經出席董事會2/3以上的董事同意,關聯董事應回避表決;當表決人數不足3人時,應直接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可聘請中介機構對該事項的必要性、公允性、程序的合規性及存在的風險等發表獨立意見。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一條:公司發和上述事項時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二條:公司審計部門有權對上述事項及其過程進行監督并進行專題審計,對違規行為或對重大問題出具專題報告提交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公司監事會有權對上述事項及其過程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相應審批機構進行處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直接向股東大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公司審計部門有權對上述相關事項及其過程 進行監督。公司有關人員必須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未按本制度規定執行,對公司千萬損害的,應當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經辦人違反法律規定或本制度規定,千萬損失的,應向公司或公司股東大會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上述事項參照本制度執行。公司控股子公司應在其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后,及時通知公司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所稱的“以上”均含本數;“高于”、“低于”均不含本數。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相關規定如與日后分布或修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依法定程序修訂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則應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由董事會負責修訂。
英賽安全設備(重慶)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英賽安全設備(重慶)有限公司
重大決策事項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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